深圳市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的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无误后,必须接受有关申请,并当场制发《受理回执》。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不具备申请资格或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3、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4、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我局认定,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认定材料期限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后的申请材料报我局。
5、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6、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
7、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局长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